(2017)青010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200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5号。负责人:周志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刚、胡新文,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若羌县铁干里克乡布拉克巴什村166号。法定代表人:吉生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丁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若羌县铁干里克乡布拉克巴什村166号。法定代表人:曹亚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告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各被告价值469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的价值4698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