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7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天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天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4709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天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2号楼4层516。法定代表人: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天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自柱审判员 巫 霁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