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秦冬梅与被告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冬梅,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882号原告:秦冬梅,女,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邦,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峰,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冬梅与被告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秦冬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原告秦冬梅负担。审判员 李水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12140014书记员魏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