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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春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875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伟,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春伟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分局抓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春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冀011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5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春伟犯罪所得1785809元,返还投资人。被告人王春伟不服,以正在协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彩然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郅 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