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立成与十堰市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成,十堰市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立成,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十堰市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谭家湾村*组***号。诉讼代表人:孙照宏,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曹立成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立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十堰市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鄂C×××××号车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曹立成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