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8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芳林与李红霞、樊瑞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林,李红霞,樊瑞浩,张广,郭芳,崔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93号之二申请人刘芳林,女,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樊瑞浩,男,199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张广,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郭芳,女,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崔雪建,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民终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红霞、樊瑞浩、张广、郭芳、崔雪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广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二路南段路东建业森林半岛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平房权证新城字第××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郭芳名下轿车(豫A×××××)。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广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二路南段路东建业森林半岛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平房权证新城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郭芳名下轿车(豫A×××××)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