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0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霞丁天凤与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凤,冯霞,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10466号原告:丁天凤,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冯霞,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111号3号楼3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09L。法定代表人:孔祥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丁天凤、冯霞与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天凤、冯霞及被告祥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天凤、冯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祥瑞公司退还二原告房屋预定款36726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丁天凤、冯霞于2015年10月27日合伙向被告预订了祥瑞·香山缘3栋11-06号房屋一套,预订金额428550元,已付款367261元。而被告至今没有开工修建。被告祥瑞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同意返还已付购房款,但称目前资金链断裂,无力退款。本院认为,被告祥瑞公司承认二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同意退还购房款,视为双方同意解除预约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房屋预订款3672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丁天凤、冯霞房屋预订款3672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3404元,由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原告已预交。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案款迳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