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韩某1、韩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韩某1,韩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5093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1,女,汉族,1995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韩某2,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韩某1、韩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格、被告韩某1、韩某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的彩礼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韩某1于201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2016年农历腊月十八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洞房花烛夜,被告和衣而睡不让原告接触。考虑到刚刚结婚,原告以为被告韩某1害羞也没有计较。但此后多天被告一直对原告冷如冰雪、不理不睬,更不让原告有亲近动作。原告为此很是心烦和困惑,曾试图和被告韩某1加强沟通和培养感情,然而韩某1却置之不理。2017年春节后,原告和韩某1一起外出打工。为了培养和韩某1的感情,原告从生活上、情感上处处体贴关心被告,可原告的辛苦付出却没有感动被告,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在外地打工没有多久,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韩某1回到其父打工处再也不愿和原告共同生活下去。对这场婚姻,原告很是伤心和痛苦,不但情感上投入很多,经济上也花去二十万左右,至今双方没有夫妻生活。被告韩某1到原告看家,起初给看家钱10100元,被告嫌少,原告又送去6666元。2016年春节,原告到被告家走亲戚花去5000元。下年命帖子,原告到被告家送的各种礼品合计1万元。2016年腊月十七晚上,原告又送去各种礼品1万多元,同时还送去上车钱660元、下车钱880元,被告弟弟背被告韩某1给现金600元。2016年腊月初十下聘礼给被告12万元。办酒席前,原告给韩某1买三金及衣服花去2万元。2016年9月18日,韩某1买手机,原告给其8000元。2017年春节后,被告学广告设计,原告给其4000元。前前后后,原告为和韩某1结婚共花去2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原告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为此原告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被告借婚约索要彩礼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予返还。为此原告依法诉讼。被告韩某1、韩某2辩称:一、按农村习俗结婚,是韩某1和黄某的婚姻大事,和其他人无关,被答辩人起诉韩某2没有任何道理。二、被答辩人下彩礼是事实,但是礼品钱、买衣服钱、上车钱、下车钱、买手机钱等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不予返还。三、被答辩人下彩礼金12万元,这是不假。现金全部由答辩人韩某1管理使用,除了购买嫁妆电器外,其余的部分也用于生活开支。四、答辩人韩某1在举行婚礼当天,正处于生理期,为此不同意和被答辩人同房,可是被答辩人却强行和答辩人韩某1同房。且此后多次对韩某1噘骂、侮辱和伤害,并撵韩某1滚蛋。这不仅使韩某1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和打击,还使黄某和韩某1的感情破裂。为此,被答辩人有明显过错,为此返还的比例要低一些。五、答辩人韩某1的嫁妆要么冲抵彩礼、要么返还。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质证和认定如下:关于原告下彩礼的数额问题。对原告的主张和所列的礼单,被告韩某1质证:看家钱只有16000元;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加起来,共计10000元;第六项上车钱、下车钱属实,给我弟弟的钱是我自己给的;聘礼120000元属实;三金、衣服开支没有;第九项买手机的钱属实;第十项原告只给了2000元,剩余2000元是我父母给的。庭审中,原告申请的两名证人,均证明了12万元的彩礼款的存在。证人韦某和证明了看家给了10100元和6660元。被告韩某1承认的有16000元的看家钱、12万元的聘礼金。综合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的彩礼为:看家16000元;聘礼12万元。二到五项为被告在逢年过节中对原告的赠与行为。原告主张的上、下轿的钱、三金、衣服、手机、学费等因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韩某1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被告韩某1、韩某2共收受原告黄某给付的彩礼:看家16000元;聘礼12万元。因原告黄某与被告韩某1发生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本院认为,彩礼是我国延续已久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解释的规定,原告黄某与被告韩某1订立了婚约并按习俗给付了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认定被告方收到原告家彩礼为看家16000元;聘礼12万元。原告未提供购买三金的发票,三金的价格无法认定,原告可在提供发票后另行起诉。原告承认被告韩某1的嫁妆有: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桌子一套、电视柜一个、条几一条、梳妆台一个、58英寸创维电视一台。对于被告主张的影视墙,原告不予认可,待被告举证后,另行主张。原告黄某与被告韩某1于××××年××月××日举行婚礼至原告起诉,相隔半年的时间,原告黄某与被告韩某1同居生活的时间为半年,彩礼款酌情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原告申请的两名证人证明下彩礼当天钱给女方父亲了,被告韩某1质证彩礼款是其本人收的,其父亲并没有收钱。本院认为,证人与原告有亲戚关系,证人证言效力较低,不能以此认定女方父亲接受了彩礼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彩礼81600元。二、被告韩某1的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桌子一套、电视柜一个、条几一条、梳妆台一个、58英寸创维电视一台归被告韩某1所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660元,被告韩某1、韩某2负担99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龙辉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