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美芳与马金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芳,马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美芳,女,1970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马金凤,女,1984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美芳与被执行人马金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金凤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金凤在银行的存款6413.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董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