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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美芳与马金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芳,马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美芳,女,1970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马金凤,女,1984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美芳与被执行人马金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金凤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金凤在银行的存款6413.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董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