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付城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云县晨光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物流建设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云县晨光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物流建设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刘付城,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云县晨光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物流建设项目部。住所:云县。负责人廖运洪,该项目部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付城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云县晨光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物流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的(2016)云0922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在网络查控系统查到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依法扣划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共597900元。本院按所有涉案申请标的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刘付城所得款3900.00元。其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廖运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郑国波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