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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花著华、秦天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著华,秦天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花著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秦天绪,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花著华与秦天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花著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天绪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万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