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花著华、秦天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著华,秦天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花著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秦天绪,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花著华与秦天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花著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天绪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万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