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10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于海福、曲桂梅与张树奎、吕成伟、卢国良、谷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福,曲桂梅,吕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10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海福,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曲桂梅,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吕成伟,男,49周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于海福、曲桂梅与被执行人吕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国良在阿荣旗农村信用社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成伟阿荣旗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文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胜智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