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民终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梅井浩、何英权、梅子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梅井浩,何英权,梅子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345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峥,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井浩,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君,常德市武陵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英权,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子桂,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井浩、何英权、梅子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与梅井浩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英审 判 员  谭洪妮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修 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