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董诗成、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诗成,陈旭东,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董诗成,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罗玉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旭东,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综合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诗成与被执行人陈旭东、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1685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