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德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3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德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德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