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治国与被执行人曹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治国,曹伟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邹治国,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经理。被执行人曹伟志,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邹治国与被执行人曹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2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伟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伟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伟志有房屋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伟志所有的位于西丰县平岗镇碱厂村的房屋(面积为118.66平方米,房证卷号为XXXXX,编号为X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德丰审 判 员 张百合代理审判员 都业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