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王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责人马宏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强,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屈炳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2008号案执行终结。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