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民终4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上诉人张某因与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字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张国利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