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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梧州红十字会医院、张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红十字会医院,张运芳,黄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梧州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云旗,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张运芳,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黄美玲,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梧州红十字会医院与被执行人张运芳、黄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升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