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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卢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卢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联系方式829****。法定代表人:白文军。被执行人卢建峰,所在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1行审46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建峰在银行的存款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卢建峰相当于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卢建峰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