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均磊与孔祥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磊,孔祥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713号原告:王均磊。被告:孔祥助。原告王均磊与被告孔祥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均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均磊负担。审判员 郭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大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