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戈保臣、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地基基础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保臣,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地基基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戈保臣。被执行人: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地基基础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岁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