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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烟牟执字第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克样、刘克春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样,刘克春,刘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烟牟执字第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克样,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刘克春,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刘其鑫,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克样与被执行人刘克春、刘其鑫侵占财产纠纷一案中,于199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2)牟法莱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克春、刘其鑫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克春、刘其鑫的银行存款13207.94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