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27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8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琳审判员 梅欣荣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