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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润成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润成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润成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村翡翠园山湖居二期D栋商业P10。组织机构代码69555644-2。法定代表人唐燕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井下立交桥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80616F。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润成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