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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石鑫生、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杰,石鑫生,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杰,女,汉族,东安保教科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赵光陛(张玉杰之夫),男,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住址同张玉杰。被执行人:石鑫生,男,汉族,哈尔滨东安动力股份有限公司31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张华,女,汉族,哈尔滨诺雷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石鑫生。本院在执行张玉杰与石鑫生、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4)平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石鑫生、张华应给付张玉杰145620元。本案已执行37372元,执行中经查,石鑫生、张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玉杰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费2084元已由石鑫生、张华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