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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继贞、赵远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贞,赵远华,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民初2065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山,系本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崇谦,系本单位职工。被告:高继贞。被告:赵远华。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奇,总经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继贞、赵远华、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思山、张崇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继贞、赵远华、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高继贞、赵远华由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原告处办理贷款50万元,贷款期间自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8月10日。原告如约发放了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高继贞、赵远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96810.8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继贞、赵远华、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高继贞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高继贞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用于购葡萄酒,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8.4%,逾期罚息年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被告高继贞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并付息,到期还本。被告赵远华作为被告高继贞的共同债务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同日,原告与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高继贞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原告如约向被告高继贞发放了贷款,后被告高继贞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17年10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96810.83元。另查,原告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发放明细、欠本息明细、欠本息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继贞、赵远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原告如约向被告高继贞发放了借款50万元,被告高继贞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高继贞及作为共同债务人的被告赵远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96810.8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未过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高继贞、赵远华追偿。被告高继贞、赵远华、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继贞、赵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96810.8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高继贞、赵远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8元,诉讼保全费3765元,共计14533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银人民陪审员  夏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凤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