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4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波、杜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杜卉,许志强,杜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4705号之一申请人:刘波,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杜卉,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许志强,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杜伟健,男,汉族,1996年出生,住。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杜卉、许志强、杜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杜卉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申请人提供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杜卉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荣岱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