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义军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义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50号罪犯王义军,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退还给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义军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该犯又因余漏罪,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做出(2013)长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拘役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9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拘役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但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义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