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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焕忠、方爱雪等与叶建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忠,方爱雪,叶建和,余婉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341号原告:王焕忠,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方爱雪,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和,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婉利,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王焕忠、方爱雪与被告叶建和、余婉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焕忠、方爱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忠、方爱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忠、方爱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焕忠、方爱雪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银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