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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青申请执行刘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青,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孙青,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芳,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4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青申请执行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芳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到期债务24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芳丈夫名下车辆一台。现双方已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