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2号。法定代表人樊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1-1401-55。法定代表人邓茵,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27层。法定代表人卓华,董事长。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京01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登记在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21%股权变更登记至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项内容并未赋予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实体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是本院民事调解书在该项内容中确定的权利人,故其向本院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新审判员 宫 亮审判员 周明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