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尚云兰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云兰,王国庆,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740号申请执行人尚云兰,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南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79XXXX负责人:高爽,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街10号(住宅)楼1门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398XXXX法定代表人:高爽,经理。申请执行人尚云兰,王国庆与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728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云兰,王国庆于2017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给付案款24976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云兰,王国庆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728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尚云兰,王国庆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福顺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谷羊业基地所欠案款二十四万九千七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