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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1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与黄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黄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1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法定代表人韩佳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瑜,男,生于1974年3月26日,住榆林市榆阳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瑜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陕0802执412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瑜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31405.00元。现因冻结期限将尽且被执行人黄瑜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黄瑜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314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