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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与张树江、任凤云信用卡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张树江,任凤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7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建民,男,行长。被告:张树江,男,汉族。被告:任凤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与被告张树江、任凤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计27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林人民陪审员  王 铁人民陪审员  胡保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