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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平与王国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平,王国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民初5366号原告:邓平,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告:王国利,又名王庚申,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原告邓平与被告王国利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邓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施工欠款6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常承建楼房建筑施工工程,原告则因家中经营一小型涂料加工厂,所以兼顾承接一些楼房建筑墙体的内外墙漆、涂料粉刷工程。2014年3月份起,被告找到原告先后让原告为其在鲁山县防疫站、××小学、××街小学的建筑工程进行墙体粉刷,除施工中支付过一次生活费2000元外,余款64000至今不予支付。经过多次讨要,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但仍然不予还款。无奈,只好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王国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家庭经营一小型涂料加工厂,所以在日常加工制造和销售涂料的同时,也承接一些建筑工程内外墙墙壁涂漆、仿瓷粉刷工作。而被告王国利则经常承揽建筑施工工程,系个体建筑商。2014年3月份起,被告通过朋友找到原告,先后要求让原告为其在鲁山县防疫站办公楼四层的建筑工程内墙进行仿瓷粉刷、后又让原告为其施工的鲁山县库区乡刘庄小学教学楼外墙涂漆、内墙粉刷、为其施工的鲁山县城七街小学的教室进行墙体批瓷粉刷,除施工中支付过一次生活费2000元外,余款一直拖欠未付。2017年6月5日,原告找到被告讨要施工欠款,经双方清算,扣除已经支付的生活费2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工资陆万肆千元(其中,刘庄学校外墙1308㎡×12=15696元、内墙2784㎡×6=16704元、防疫站内墙4496㎡×5.5=24728元、七街小学内外墙共4771元、门2000元),共计64000元。王庚申(签名)、2017/6/5”。欠条出具至今,被告仍然分文未付,原告无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协商,由原告对被告承揽的建筑工程建筑物内外墙进行涂漆或者粉刷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其三处工程建筑物或者承揽施工建筑物进行了外墙涂漆和内墙仿瓷粉刷、且粉刷建筑均已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长期拖欠被告工程款不予清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错在被告。且在被告对工程欠款进行清算并出具欠条后,至今仍然不予清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国利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邓平工程款64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王国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继五审 判 员  禹乔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岚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