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于姚金岑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平,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周拥军,程杰,鹏程(集团)有限公司[PANGCHING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316号案外人:姚金岑,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举,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周水平,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39楼。法定代表人:邓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昌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拥军,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杰(CHINGKIT)。被执行人:鹏程(集团)有限公司[PANGCHING(GROUP)LIMITED]。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周水平与被执行人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杰、周拥军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姚金岑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姚金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金岑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金岑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