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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606号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1号中方商务6楼2。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门社区居委会楼内,联系方式6661****。法定代表人:宋双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池云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