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海忠与徐卫东、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忠,徐卫东,王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797号原告:张海忠,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卫东,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王海燕,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张海忠与被告徐卫东、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海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孟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