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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7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海忠与徐卫东、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忠,徐卫东,王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797号原告:张海忠,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卫东,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王海燕,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张海忠与被告徐卫东、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海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孟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