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3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号2-1-22-5。法定代表人:晏礼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霖,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徐述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建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董事长。上诉人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