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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苗英伟、周振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英伟,周振雷,柳州市怡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爱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英伟,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雷,男,1980年3月4日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审被告:柳州市怡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21号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苗英伟,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杨爱国,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苗英伟因与被上诉人周振雷及原审被告柳州市怡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杨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苗英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苗英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黄大亮审判员  唐光尚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