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家玖与夏燕文、徐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玖,夏燕文,徐磊磊,徐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481号原告:林家玖,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夏燕文,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徐磊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徐鹤,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林家玖诉被告夏燕文、徐磊磊、徐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夏燕文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1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徐磊磊、徐鹤在继承徐建文的遗产内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徐建文(已故)与被告夏燕文于198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1985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徐磊磊,1995年11月5日生育次子,取名徐鹤。2010年2月2日,徐建文出具欠据,确认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1年8月13日徐建文因病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燕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家玖借款30万元。款交本院转付。二、若被告徐磊磊、徐鹤继承了徐建文的遗产,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家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家玖负担50元,被告夏燕文负担2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古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