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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与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513号原告: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经营者:马新涛,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兴华南大街1198号。法定代表人:佐藤公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与被告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计1327元,由原告灵寿县中铭矿产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