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异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佳斌,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30号之一异议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郭三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佳斌,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杰,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普安区。委托代理人:汪涛,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佳斌与被执行人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财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财公司称,一、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对诉前保全措施解除。该案采取诉前保全冻结上述账户内资金580万元后,刘佳斌并没有按照民诉法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通过非诉程序司法确认债权取得执行文书,未依法诉讼或仲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解除诉前保全。二、本案当事人采取虚假诉讼,逃避与我公司的还款责任,要求撤销划拨裁定书。刘佳斌称,诉前保全属于诉讼的辅助措施,依据法律规定我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和在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没有问题。我与章杰之间债务真实的,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合法,异议人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异议。章杰称,法院执行合法,我与金财公司之间债务另案处理。本院查明,依据刘佳斌申请,2017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7)鄂1102财保63号民事裁定,诉前保全冻结章杰在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王分理处,账号为62×××99银行存款580万元。同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7)1102民特40号民事裁定,9月25日刘佳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1102民特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鄂1102执967号,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鄂1102执967号执行裁定,划拨章杰银行存款578万元,同时解除上述涉案账号。争议焦点,一、本案执行依据和诉前保全是否抵触。二、刘佳斌与章杰之间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本院认为,一、本案执行依据和诉前保全是否抵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针对诉前保全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院作出的(2017)鄂1102财保63号诉前保民事裁定,冻结章杰涉案账户内存款5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刘佳斌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鄂110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鄂1102执967号执行裁定,划拨涉案账户578万元,执行措施得当,执行行为合法。金财公司提出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诉前保全采取执行措施衔接执行依据应是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作出的文书,不应是本案非诉程序作出的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依据法律规定三十日内刘佳斌未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是对执行依据提出质疑,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二、刘佳斌与章杰之间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执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执行。而本案符合上述规定,予以立案执行。至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虚假诉讼,不属于异议案件审查范畴。综上,本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措施程序合法,异议人金财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游荣审 判 员 裴展代审判员 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