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邢凯与邢晓东、邢晓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凯,邢晓东,邢晓伟,毛显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463号原告:邢凯,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邢晓东,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邢晓伟,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毛显芳,女,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凯诉被告邢晓东、邢晓伟、毛显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