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7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宿迁市欣鑫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纪云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宿迁市欣鑫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纪云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7120号原告:张德军,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新云,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欣鑫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南蔡街。法定代表人:吴长峰。被告:纪云晖,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宿迁市欣鑫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纪云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