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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民初965号原告:李某1,女,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大平台乡北葛村,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准许我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订婚,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日按照农村婚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14曰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3,现随我生活。由于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跟我不是同一条心,有事也不与我商量,被告父母也经常给我闹矛盾,一闹矛盾被告和他父母就赶我回娘家,可是我为了孩子一直忍让着被告,可被告毫不知趣,2017年农历三月初九因孩子生病,被告和他母亲给我吵架把我赶回娘家,在我们分居期间被告多次给我协商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到民政局后因证件不全,婚没离成,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某2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们在结婚之前认识一年同居半年,感情一直很好,有时为父母吵过架,但还是有一定感情,不同离婚。原告李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定亲,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3,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感情很好,后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农历3月份双方再次发生吵闹,原告离开被告的家,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在发生矛盾时理应协商解决,而不应草率离婚,双方还应当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予以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