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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6373号原告: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韩剑武,职务:经理。被告: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刘子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锋,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杰,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栋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剑武,被告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锋、许军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31日被告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我公司购买产品名称及型号为:针梭两用型铺布机1202B-160(带动力布斗),产品规格(mm)160#,双方于当天签订一份《订购合同》,我公司免费赠送其一台常规的电动上布机,合同价款经优惠后为73500元。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及设备使用培训。但被告在收货安装调试合格后,又提出另行特殊定制的要求,要求对切布机尺寸进行改动并更换新型电动上布机(原赠送的常规电动上布机可随时补送货),因是特殊定制且价格更贵,为此我公司向被告发出了修改方案,但被告一直未对修改方案作出回应。因我公司已经按合同交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余款本金51450元整;2、被告支付从2017年4月28日至清缴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要求对方退回首付的22050元货款,我方退回货物。2、原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电动上布机没有送;所送货物不符合合同标准,应退回,我司在原告送货后便提出要求根据我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对切布机尺寸进行改动,要求其按我司的要求重新签订新合同。3、合同约定赠送的电动上布机,价格12000元,但原告至今没有赠送,应在合同中扣除。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编号:ZY20170308-02WH)、送货清单、银行回单截图打印件、报价单、告知函、顺丰快递单、快递信息打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约定,可确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的产品为原告按常规生产的具有固定技术标准、尺寸规格的定型产品。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为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1450元货款的请求,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因事前双方无约定,可支持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部分的利息请求。对于被告提出的退款退货的抗辩主张,因是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及送货后临时提出更换部分设备规格的要求,且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即相关责任在被告方,为此,对于被告此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扣减赠送电动上布机货款的抗辩主张,因此设备为附属的赠送设备,且原告并非拒绝赠送,为此,对此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1450元及利息(以5145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布路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元,由被告广州富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赵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