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培喜与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喜,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3064号申请人:朱培喜,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桂林,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陶波,男,1981年7月生,汉族,住句容市。申请人朱培喜与被申请人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波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朱培喜自愿以其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陶波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培喜所有的LHD805车辆。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朱培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