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李付平、任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李付平,任建平,李献成,任卫,黄全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平,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任建平,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献成,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任卫,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黄全法,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李付平、任建平、李献成、任卫、黄全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